关于林小姐解除同居关系的几个问题
【案情】林小姐于2000年与男子方某同居(双方均未婚),林小姐当时19岁,因未到适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林小姐与方某于2002年生一男孩,现11岁。丈夫于2005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刑9年,现还在狱中,可能还有一年的时间就刑满出狱。林小姐想在方某出狱前,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问:林小姐应如何才能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另在他入狱前的财产和入狱后的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如果林小姐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怎样处理?
【律师分析】首先,关于林小姐该如何才能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鉴于林小姐与方某均未婚,双方的关系是未经法律认可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所以,林小姐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如果林小姐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其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其次,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方某入狱前的财产应该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该参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至于方某入狱后的财产,由于双方缺乏共同居住的事实,故对于这部分财产应该属于林小姐个人财产。
最后,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建议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起诉解决。法院会综合林小姐和方某双方的经济条件、孩子个人意愿更有利孩子成长环境等因素进行孩子抚养权的判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