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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解析:赠与合同
发布日期:2013-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对于赠与合同,应当掌握如下内容:

(一)赠与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赠与人应当转移赠与物的财产权。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因此普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才负有相应的义务。对于这种合同,注意几点:独 角兽司 法考试 网(1)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赠人只有要求交付的权利,不能要求赠与人就迟延履行承担赔偿责任)。(2)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1、任意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法定撤销。法定撤销是指在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不受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也不因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等性质而受限制。《合同法》第192条、193条分别规定了不同主体的法定撤销权。在考试中,应当注意掌握两个条文之间的差异。第192条规定的是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其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93条则规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其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在法定撤销情形,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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