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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笔记: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3-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假想犯罪

所谓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是一种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假想犯罪又可分为三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正当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其三,某种行为过去是犯罪,但现行法律不再认为是犯罪。这些情形理应不成立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所谓假想不犯罪,是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消极错误。

(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种类繁多,比较复杂。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三)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手段存在错误认识。手段错误有三种形式:其一,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其二, 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

(四)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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