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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笔记:主观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司考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主观认识错误问题

  1、法律认识错误:处理原则及例外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如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以及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原则上一般不影响定性量刑。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法律并且因此而影响对其行为与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时,有可能影响犯罪构成问题。

  当前理论普通认同“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的观点。

  行为人只要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即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客体错误、行为对象错误(包括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与非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手段或工具错误、打击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

  对于前四者,基本上遵循这样的一条线索来处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如果有,则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如果没有犯罪故意,则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

  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论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还是所谓的事前故意,原则上不影响定性量刑。

  【相关例题】

  下列案例中,刑事责任判断不正确的有:( )

  A 甲本欲杀乙,但黑夜中误将丙当作乙杀死。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并罚

  B 甲举枪射击乙,但因子弹穿过乙胳膊后又击中了与乙并肩而行的丙,导致丙死亡、而乙受伤(轻伤)。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C 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D 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则甲父亲死亡对甲而言属于意外事件,甲仅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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