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方采购材料发包方能否指定品牌
问:我是单位分管基建工作的负责人。前不久,我代表单位与承包方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材料由承包方负责采购,涂料和电线必须采购我单位指定的品牌,以确保装修质量。但该合同在申请合同鉴证的过程中却被工商机关告知不予鉴证,原因是我单位为承包方指定材料品牌的作法不合法。请问、工商机关的说法有无法律根据。
答:工商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这是一条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凡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合同条款均属无效。你单位在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材料采购情况下又在合同中指定承包方必须采购指定的涂料和电线,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建筑法的前述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你单位与承包方签订的办公楼装修合同涉及指定承包方采购材料的条款当然无效。由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全可根据《合同鉴证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以相关条款不合法为由,对该合同不予鉴证。许基福杨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