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法律师:关于美术品经营的法律问题(一)
关于美术品经营的法律问题(一)
1、美术品与经营:
美术品,指绘画、书法篆刻、雕刻雕塑、艺术摄影、装置艺术、工艺美术做平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而美术品经营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济、评估、咨询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2、美术品经营的管理单位:是文化部负责全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作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3、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与公司设立基本相同,要求有名称+经营产所+规模相应的资金+有相应美术经营的专业人员+其他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于经营进出口的则要求较高:具有名称+经营产所+3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有相应美术经营的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条件,要求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住所地县以上行政部门备案。
4、从事美术进出口活动的审批:
应当向文化部门报送材料: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与目的地+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与介绍+其他材料。15个工作日内给于办理,发给批准不文件,不批准的则需要说明理由。
5、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规定
应由具有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展览前30日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备案。
6、违法性的处罚(略)
——以上可参照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