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运输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单位上海某经贸公司依据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以该肇事车辆超载为由仅同意赔偿4万元。为讨回另外6万元保险赔偿款,该经贸公司起诉到法院。1月18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需支付保险赔偿余款6万元。
2005年1月中旬,某经贸公司给单位一辆大货车购买了保险,其中含有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同年4月,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先后赔付27.3万余元。
2006年8月,该经贸公司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为由只赔付4万元。该经贸公司起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车辆超载未超过30%,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6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车辆装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还称在保险单提示栏中,有“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详细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免除和义务,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部分系用加粗的黑体字印刷,以区别于其他保险条款,尽到了保险公司法律上的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法律上“明确说明”义务,具有告知、解释等含义。保险公司以保险单要求投保人阅读相应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并用加粗的黑体字印刷作区别。但此举不能反映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就此履行了法律上的“明确说明”义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约定责任免除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的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遂判决由该保险公司支付某经贸公司保险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