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诉讼的性质为必要共同诉讼
所谓“共同侵权”,《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解释所界定的共同侵权与以往司法实践所掌握的共同侵权理论相比较,扩大了其内涵,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要件,在共同过错之外,将数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致害情形也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解释》第五条,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这与程序法上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债权人仅起诉部分连带债务人时,法院应当追加其余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是相吻合的;且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未经诉讼确定,而必要共同诉讼正是在程序上确保了侵权责任承担的公平合理性。而在依必要共同诉讼确认共同侵权后,受害人在执行阶段选择共同侵权人部分或全体承担责任,这是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部分舍弃,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与连带责任理论并不冲突。
二、赔偿权利人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责任的相对效力
《解释》确认了赔偿权利人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责任意思表示的相对效力。虽然司法解释第五条表述为“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赔偿权利人只能在诉讼中以放弃诉讼请求的方式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只要这种意思表示真实、受领该意思表示的相对方和免除内容等方面明确,在连带债务被全部清偿之前,其免除意思表示均可产生“相对效力”。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依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若被放弃诉讼请求的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中存在实际加害人,且未被放弃诉讼请求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此点,则该案已转化为共同侵权行为。此时,若赔偿权利人在法院告知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后,仍坚持既有的诉讼格局,就应承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若未被放弃诉讼请求的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证明被放弃诉讼请求的共同危险行为人为实际加害人,则本案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根据《解释》第四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看,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准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共性,赔偿权利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应产生相对效力。
三、共同侵权人内部赔偿份额的确定依据
民法理论认为,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承担的是按份责任。但对于按份责任的划定标准,各国立法及理论界立场不尽相同。有采用过错程度说,认为受害人起诉后先将共同加害人全部传讯并列为共同被告,然后根据其过错程度分别确定不同加害人的赔偿份额;有采用平均分担说,认为共同侵权的加害人最终原则上应当平均承担损害赔偿,并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最终的追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解释》既未采用平均分担说,也未完全采用过错程度说,而是采用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比例大小确定责任承担份额为原则,以平均分担连带责任为补充。这一内部责任划分原则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解释》第五条,可将共同侵权人之间赔偿份额的确定具体表述为:首先确定整体责任为100%;其次,按照故意重于过失,重大过失大于一般过失标准,确定各侵权行为人各自过错比例;或按照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的原因力,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的原因力标准,确定各行为原因力比例;对于过错比例与原因力比例均可确定的情形,将行为人的过错百分比与行为原因力百分比比例相加除以2,即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于过错比例与原因力比例均无法确定的,按平均主义原则确定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另有约定,应按规定或约定。如果赔偿权利人明确放弃一个或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份额,法院应在判决时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剩余部分仍按共同侵权责任的分担原则划分。
四、法院的释明义务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应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在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时所应尽的释明义务。
对于如何释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就释明方式,法院可以采用对赔偿权利人发问或正面阐述的方式,使赔偿权利人知晓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并将释明过程记入笔录,在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叙述清楚释明的过程及赔偿权利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就释明的时间,可以从立案时至案件宣判前,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因赔偿权利人是否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诉讼请求,涉及案件主体、各侵权人责任承担及赔偿权利人权利保护问题,并非所有待释明问题均可在开庭审理时立即作出判断,有的需要合议庭评议后方可作出。就释明内容,只要将放弃诉讼请求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即可,因各类侵权诉讼的复杂性不一,无须立即将各共同侵权人的具体赔偿份额告知赔偿权利人。
陈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