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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3-01-12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是下岗女工,开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前几天,商店北部的塑料厂起火,火势蔓延到店里,造成商品一定程度的损失。我向塑料厂要求赔偿,塑料厂说是小偷放火,不给予赔偿,于是我向法院起诉。开庭时,被告出示了市公安局技术科提供的情况说明,认定是他人放火。法院据此驳回我的起诉。实际上,公安局消防科火灾原因认定书上写明塑料厂应负主要责任。我想问,该法院判决是否合理?我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网民  刘女士
 
刘女士:
您好!
法院判决合不合理,你的损失应不应由塑料厂赔偿,关键是看谁对事故负有责任。如果确如公安局技术科认定的是小偷放火,塑料厂没有责任的话,法院判决就是合理的,你的损失就应由小偷来赔;如果确如消防科所认定的塑料厂对火灾负有主要责任你便可以此为据,要求塑料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技术科与消防科认定不统一的情况下,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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