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名师讲义: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年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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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保险法概述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保险合同总论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人身保险事故的处理
(一)代位求偿权概念
代位求偿权发生于第三人造成的财产保险事故的场合,此处的“代位”是指,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成为权利主体,可以对侵权人享有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有制度,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在赔偿后,不可取得代位求偿的特权。这种差别源于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性质上的差别,即,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填补合同,目的是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不允许投保人得到多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所以允许投保人得到多份赔偿。
(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法条】
《保险法》第60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62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61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要点:法 律 教 育 网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人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代位权的行使的例外。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赔付后,不得行使代位权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特指侵权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2)上述主体的主观心态为过失。
5.两种放弃的后果:法律 教育网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6.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例题·多选题】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3-71)
A.王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B.王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C.若王某已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D.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
[答疑编号2790080206]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处理。《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