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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无过错 保险公司就无赔偿义务?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回放】
       撞人后垫付医药费
       2006年3月,郭强(化名)驾车行驶在南昌市高新大道上时,李猛(化名)驾驶一辆摩托车突然从路旁冲出,郭强刹车不及将摩托车撞倒。郭强当即将李猛(化名)送到医院救治,并通知家人送来8000元钱交了医药费。事后经交警认定,李猛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投保的郭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即垫付医疗费,其投保金额为5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只有郭强在交通事故中存有过错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过错范围内的保险责任,因此拒付保险金。郭强随后又找到李猛,要求其返还所垫付医疗费,但被李猛拒绝。郭强一气之下将李猛告上法庭。
【观点碰撞】
       谁来出这笔钱?
       一种意见认为,道路安全法规定,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郭强实际支付医疗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所以法院应判决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兑现保险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现行的保险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赔付往往以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为条件,在本案中的机动车所有人一方无过错,保险公司无赔偿义务,故法院应判决由被告李猛返还不当得利。
【法官认定】
       保险公司赔付后追偿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原告郭强承担保险金8000元,保险公司享有向李猛追偿的权利。
       法官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第一,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应以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为基础。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未对责任险具体情况做出规定,实践中是由保险公司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金的赔付往往以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为条件。在此情况下,该条的适用就打上一个问号。
       第二,交通事故在一定范围内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法规定,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外,实行过错原则。如果行人违章,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可减轻责任。
       第三,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仍然享有免责抗辩权利。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郭强无过错,且垫付的医疗费在其投保金额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向郭强履行保险义务,同时向李猛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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