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抢劫罪成功辩护为寻恤滋事罪
A某的两名员工与B某的一名员工因口角发生纠纷,将B某的员工打成轻微伤。经派出所民警调解,A某的员工愿意赔偿B某的员工8000元,并当场支付5000元。A某知情后。认为不合理,便多次找B某理论,要求返还5000元;B某均不理会。几天后,A某来到B某开的饭店,等了一个多小时没见B某,愤怒之下,用招工的牌子挡住B某的店门。B某赶到饭店后,被正在火头上的A某打了几巴掌,并要求给A某包一个50000元的红包。B某被打之后,就离开了饭店,随后报警。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A某提起了公诉。接受A某家属委托之后,我们认为A某不构成抢劫罪,而是寻恤滋事罪。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A某构成寻恤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判决书送达A某时,A某被立即释放。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寻恤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