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履行可以与迟延履行赔偿金并用 违约人继续履行的,违约人的继续履行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已经有一段时间距离。违约人虽履行,但事实上是迟延履行。违约人支付的赔偿金已不是“不履行的赔偿金”,而是“迟延履行的赔偿金”。因此,继续履行而又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应与可得利益协调,因为继续履行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可得利益。 (二)继续履行可以与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并用 违约人继续履行的,被违约人有权主张迟延违约金,但不能要求支付“不履行的违约金”。因为继续履行在方向上与不履行是相反的。 (三)继续履行不能与定金罚则同时适用 定金罚则的基本要求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继续履行,是在保持合同效力条件下的继续履行,不是根本不履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四)不履行的赔偿金与不履行的违约金不能并用 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如果合同约定了不履行的违约金,自无适用不履行赔偿金的余地。因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话,被违约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增加。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我国目前又没有规定不履行的法定违约金,因此只能适用赔偿金,无适用违约金的余地。 (五)迟延履行的赔偿金与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不能并用 若有约定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或法定迟延违约金,则无适用赔偿金的余地,因为,无论约定违约金还是法定违约金都可以调整,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调整违约金即可。若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那么适用迟延履行的赔偿金即可。 (六)瑕疵履行的赔偿金与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不能并用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瑕疵履行的违约金,因其可以调整,故无适用赔偿金的余地。若未约定瑕庇履行的违约金,则可适用赔偿金以弥补被违约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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