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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章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王某,女,生于2002年5月30日,汉族,章丘市某小学学生,住章丘市某村。
法定代理人:李某(王某之母),生于1979年3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某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75年4月25日,汉族,章丘市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某村。
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某年月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母李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4月27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30日生育原告王某。王某某于2006年8月20日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2006)章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于李某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由李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现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原抚养费已经无法维持王某的实际生活及教育需要,王某某的收入也已大幅度提高,具备支付能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06年,因为不幸婚姻的刺激,我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虽抢救过来,但留下了后遗症,经常忘事,为此,找过几份工作却因患病屡次被辞退,离婚时欠下了30000元债务也一直拖欠着未还。2009年家里借钱,我也借了30000元才找到了现在的媳妇,并于2010年10月11日又生育一女孩。我媳妇打工每月才收入1500元,全家就指望这点钱度日,自己花都不够,因为婚后一直花我媳妇的钱,她经常与我吵架,后悔跟我结婚,并威胁要与我离婚。这几年一直都是我65岁的父母帮忙支付王某的抚养费,我现在的身体状况自力更生都谈不上,实在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2年5月30日生育原告王某某,于2006年经本院判决离婚,王某由李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告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用相应增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需求。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据被告的收入状况,故被告支付抚养费应当按当地消费水平,结合原告的实际生活需求,以每月支付3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自己因患病而无力支付原告抚养费,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对其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2011年7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含原抚养费120元),于每月15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XXX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记录          XXX
(注:以上人物及时间、住址等被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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