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 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被告人袁某(已判刑)邀旷某(已判刑)至南岳区银苑宾馆聚赌,旷某在赌局中欠下袁某勇赌债共计二万三千元。袁某一直向旷索要未果。2010年11月30日晚,袁某纠集同案犯刘某(已判刑)及刘某平的三个朋友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至南岳区迎宾社区毛家巷3号旷某家,欲再次向旷某索要赌债。因旷某不在家中,袁某及刘某等五人便到邻近的旷某父亲家中,向老人强行索要赌债,但遭其拒绝。袁某、刘某等人便与老人发生口角。随后袁某指使刘某驾车碾压老人晾晒在房屋前坪的螺壳(装饰品),袁某全然不顾老人苦苦哀求,又亲自驾车碾压海螺。在老人报警后,袁某、刘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袁某、刘某等人驾车碾压损坏的螺壳价值共计人民币8764元。
二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故意破坏财产罪,其理由是,袁某为强行索取赌债,全然不顾老人苦苦哀求,故意非法地损坏其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案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寻衅滋事罪,其理由是,袁某因强行索取赌债未果而采取以毁坏矿某父亲财物的方式,是迫使旷某还债,也是多次索债未果的发泄,其动机是寻衅滋事,目的是迫使旷某早日还赌债,因此,该案应定寻衅滋事罪。
三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该定寻衅滋事罪,其理由是:
第一,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客体主要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对象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
第二,从两罪的犯罪目的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泄愤报复,其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而且价值较大;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要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其毁坏财物只是发泄手段,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没有特殊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的焦点是袁某毁坏财物的动机和目的。我们可以假想一下,当时旷某父亲房屋前放置的只是普通螺壳,袁某还会驾车碾压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经审理查明,袁某屡次索债未果,在向旷某父亲索债时遭到拒绝,当时发生口角,袁某情绪肯定很激烈,他为了达到发泄情绪和迫使旷某还赌债的目的,先是指示刘某驾车碾压螺壳,后还不解恨,就亲自驾车碾压螺壳,可见当时袁某的动机是为了发泄情绪,寻求精神刺激,目的是迫使旷某尽早归还赌债,所以该案应定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