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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
110网律师
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全额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阴道助产的增发0.25个月,难产实施剖宫产的增发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第(1)项规定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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