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有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也就是说,军人复员时得到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其中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计算公式为:费用总额÷(70-入伍年龄)×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剩余部分则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