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3-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根据在于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任何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有义务执行和实现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迷宫鸟雀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二、行政合理原则
是约束和评价行政机关裁量活动合法性的基本原则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对裁量权限的滥用,并且弥补宽泛授权带来的法律漏洞。行政合理的核心涵义是行政裁量决定一股脑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合理包含有善意、诚实和正当动机的涵义。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量应当正式作出说明。
三、行政公开原则
是在行政法实行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和否定行政秘密的基础上取得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依据的公开和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规则,以及关于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公共信息和行政机关取得私人信息的规则、行政依据的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布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是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要求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