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带薪休假
我国2008年1月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这个制度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