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判决,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不能或难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有两类:
1.户口强迁问题。
户口强迁问题始终是离婚案件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一般户口强迁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房屋所有权判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拒绝将户口迁出的问题。
比如,张男与李女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女,但判决生效后,张男拒不将户口迁出。由于张男拒不迁出户口,会给李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主要会影响房屋的出售,使李女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带来瑕疵。如果李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男迁出户口,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并且会告之户口强迁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但如果李女去公安机关要求强迁,往往又遭到公安机关拒绝,因为根据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离婚产生的户口迁出不属于公安机关强制迁户的范围,公安机关强迁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呢?实践中,解决这种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是权利义务的相互牵制。什么意思呢?比如,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女,张男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法院一般会同时判令李女向张男支付房屋补偿对价比如说40万元。如果张男没有将户口迁出,李女可以采取拒不履行支付所有给付对价款的义务来牵制张男。比如,只给张男30万元,待其迁出后再给付其余10万元。当然,这样的做法也同样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李女给张男40万是义务,不能以张男不迁出户口为理由拒不给付。但由于目前社会体制没有给予李女对付张男拒迁户口的救济途径,所以,李女的做法虽然是下策,但也是无奈之举。
第二,子女户口强迁的问题。
比如说,张男与李女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归李女所有。但在离婚前,孩子的户口一直跟张男。现李女要求将孩子的户口从张男名下,迁至自己名下。对于这样的情况,一般户口管理机关需要张男李女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迁户手续。但如果张男拒不配合办理,李女可持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办理迁至事宜,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予以配合办理。
2.行使探视权时,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
离婚后,在父母一方行使探视权方面,往往会遇到另一方有阻挠的问题。男女离婚,爱恨情仇可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影响一方或双方的情绪,同时,这种情绪会带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方面。比如,有意不接听另一方要求探视的电话,拒不将孩子与另一方见面等。一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境况,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一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孩子的人身,把孩子带出探望。因为这样会影响孩子的成长,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伤害。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恶意阻挠的人员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排除妨碍,甚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探视权。
抚养权判归一方后,另一方实际控制孩子拒不交出。
这类案件在申请执行立案时,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执行法院认为判决书只判决了抚养权的归属,并未明确写明另一方交付孩子的义务;二是涉及孩子人身的交付,原则上人身权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对此,我们并不能认同,抚养权如同探视权一样,是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另一方不交付孩子的行为,实际上是阻碍了抚养权一方权利的行使。这种阻碍将使判决结果形同虚设,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维护和社会和谐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