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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3-01-02 作者:
聂晓东律师
申请人:李和平,男,
1965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富丽小区
3
号楼
2
单元
1
号
请求事项:
撤回追加北京
**
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太原市
**
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已向贵院申请追加北京
**
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与第三人已达成案外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追加北京
**
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申请。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和平
委托代理人:
二
0
一
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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