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3-01-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白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电话:系陕K85220,陕KQ148()实际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住所:榆林市新建南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李绥平 
联系电话: 0912-3260527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在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97071.4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白某系陕K85220,陕KQ148挂实际车主。2011425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处对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一主一挂)各一份,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14260时至201242524时止。  
201111215时许,陕K85220,陕KQ148(挂)车的驾驶员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府谷县庙沟门镇林佳段时,与刘某驾驶的陕KZ6066号路虎车相撞,致陕KZ6066号路虎车两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后经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道沟中队作出事故认定:陕K85220,陕KQ148(挂)车的驾驶员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府谷县交警大队也于20111130日对此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原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共计赔偿和支出98000元,并已经实际履行和支出,包括前已述及的损害。    
综上所述,原告在20111130日处理完相关事宜后,就本起事故的保险赔付问题多次向被告提出理赔请求,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足额赔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原告的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白某
              
二 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