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在可撤销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三种请求权:
一、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撤销合同请求权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1.撤销合同请求权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1年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
2.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返还财产请求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
1.返还财产请求权以一方或双方已交付财产为前提,不以接受财产的一方具有过错为条件。
2.返还财产请求权依其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物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不当得利的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A.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三、赔偿损失请求权:
1.赔偿诉讼请求权为缔约过失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1)产生前提:
A.双方当事为了缔结合同已经开始接触,进入了一种实际接触和磋商阶段,形成信赖关系;
B.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
(2)构成要件:
A.损害事实的存在;
B.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C.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赔偿损失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在一方申请撤销合同时,若对方当事人以合同有效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对撤销合同请求权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②合同撤销前,合同约定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以该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抗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③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问: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本次起草过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在发布稿中没有规定该内容,请问是怎么考虑的?
答: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三种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问题:第一,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明为请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该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规定依公平原则进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作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