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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高“缩水”业主上告 开发商被判赔169万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药东虎律师
案情介绍: 发现房屋层高“缩水”10厘米后,石景山重聚园小区73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并维权胜利。在石景山法院,业主代表收到了开发商支付的169万元赔偿。该小区业主张女士诉称,2006年,她看中了八宝山南路重聚园小区的房子,随后在此买下一套房屋,花费50多万,2007年交房时,张女士发现层高只有2.7米,而售房合同上时2.8米,整整“缩水”了10厘米她和多名业主找到开发商后,该小区开发商于2007年7月向业主发出公开信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错误地把合同中的层高2.7米填为2.8米,现正式通知您将合同中关于层高的约定更改为2.7米。”
案情分析: 商品房层高缩水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一般由于不能强制要求开发商将层高恢复到约定层高,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层高缩水如何处理已有约定,那么就应按合同约定处理。“目前房屋买卖的示范合同只是明确了房屋交易中的基本条款,购房者完全可以与开发商对一些细节问题作出补充约定。如要避免发生‘层高缩水’后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事先在合同中提出根据‘缩水’程度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现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如确属开发商所交付商品房在建筑层高上与合同约定不符,通常即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上,往往由法院根据“层高缩水”对业主们使用房屋造成的实际影响酌情确定,或交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一般数额并不高。目前,的确需要一个合理、统一的赔偿标准来处理此类问题。 10、城镇居民买农房遇拆迁获补偿 卖主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判决仅返还部分拆迁款
审判结果: 因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层高缩水”条款,主审法官综合考虑房屋层高与建设成本、居住环境、房屋贬值等因素之间的关系,酌定开发商赔偿张女士近2万元。一同起诉的其他72名业主,也分别得到了2万元左右的赔偿。
法律依据: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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