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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高严重缩水 业主诉开发商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28    作者:徐涛律师
开发商通知业主入住,业主发现所购楼房的层高严重缩水,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放商履行合同、赔偿损失。3月31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陈女士于2008年1月19日与北京市昌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北京天下名筑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顶层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层高3米。2009年,房屋主体完工,陈女士自己测量发现所购买的房屋客厅层高2.5米,卧室2.6米,与约定的3米相差甚远。双方就房屋层高发生纠纷,陈女士将北京市昌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北京天下名筑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昌平区法院。
  原告陈女士(1961年出生)诉称:被告与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层高3米,在购买此房时,销售人员介绍说顶层层高3米,最低点3米起,而实际层高却严重不足。2009年12月26日,陈女士去收房,被告却要求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规定“顶层坡屋房的最低点和最高点以现状为准,买受人经过实地考察后购买的商品房”,至今陈女士都未收房。陈女士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房,并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以及房屋层高缩水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3400元。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3米层高是标准层高,不是指陈女士所购买的901室的层高,901室是顶层坡屋顶房,层高不好预测,但签订合同必须填写层高,所以才填的3米层高。被告认为自己已通知原告入住,是原告认为房屋层高缩水拒绝入住,并非自己迟延交付。另外,被告认为坡顶房屋的层高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测量,而不能依据原告简单的测量,所以要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量。
  原告同意被告的申请,法官予以准许。后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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