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反垄断法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反垄断法
一、垄断行为的分类
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
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勾结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干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指公司合并
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二、 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勾结)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横向勾):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中国电信)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欧佩克)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日本啤酒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铁道部)
(5)联合抵制交易; (中石油和中石化)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