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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对房产的约定是否一定要过户才有效
发布日期:2012-12-23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回放    在2012年的河北  燕郊  李男和赵女离婚诉讼,对一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执。在2007年李男和赵女结婚,在婚前,李男有一套个人财产的房屋,婚后,二人协议,李男将房屋赠与赵女,但是,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公证,只有一份夫妻财产约定。2012年李男提出离婚,二人对房屋的归属发生争吵。
     2012年8月,李男做出“撤销赠与声明,要求撤销赠与该房产的行为。
    燕郊法庭判决结果:判决不支持李男撤销赠与的主张,该房屋归赵女所有。
    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婚姻法》,夫妻可以选择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对于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中所涉及的财产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是合法有效。
    本案有争议的地方是,关于房产的所有权的认定,是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夫妻间带有赠与性质的不动产财产约定到底需不需要过户,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的法律适用中也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最好是将财产协议到公证机关公证或是到及时的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那么,夫妻间对对于房产的约定,如果不办理过户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形式有两种可供选择:一种是法定财产制,即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另一种是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对财产做一个约定。而且,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的规定确定财产的归属。
    夫妻双方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属于共同或另一方所有时,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时,如不想被任意撤消赠与,只能办理公证或是将权利尽快转移,其中,不动产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才算是权力的转移。而且我国的物权法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将不发生效力。
    而夫妻间关于房产的约定,是否一定要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效力,还是在协议达成后就生效,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对于这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审判的案例中也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案例。
    而我个人认为,夫妻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行为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行为。一般的财产行为可以发生在任意两人之间,而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以夫妻特定身份为生效要件。虽然夫妻财产约定也带有财产行为的性质,但从本质上来说,还应是一种身份行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所以,在夫妻财产的约定上,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任意撤消,当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人因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的规定,在对外方面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条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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