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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风险代理合同样本
发布日期:2012-12-21    作者:董作义律师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劳动争议律师(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其与 一案,委托乙方律师风险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一、二审阶段的风险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三、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依约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诉讼全过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代理费及交纳方法: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先行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10000.00元整。案件执行完毕时乙方按回款数额再收取10%的代理费。(以上款项不包括乙方应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案件执行费、差旅费及先收取的代理费用等),甲方在本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天内应支付全部代理费。
  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内容执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全部代理义务完成,甲方须按诉讼请求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的,甲方须按乙方应得代理费用承担每日3%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审理并执行终结止。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北京仲裁委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均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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