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很多人对法条的解读过于片面,造成很多员工认为只要单位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离职时都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因此,针对这个问题,劳动争议律师特将关于“双倍工资”的误解、争议问题整理如下:
一、不是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适用“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
下才可以适用。一般而言,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
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证明在这点上需要专业的经
验丰富的律师进行个案分析,才可以免除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因为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双倍工资”其实是双倍工资差额。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门应该扣除。
举例说明:甲从2009年2月到单位工作至2009年5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从2009年3月起甲每月工资为4000元,并且每月已经
按时足额发放了;那么如果甲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双倍工资”,则该数额应该为4000*3=12000元,而不是24000元。
四、有些情况下的用工形式,不存在“双倍工资”。有些用工形式,虽然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例如非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