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婚姻结婚登记与离婚程序
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经济联系合作和商贸活动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缔结婚姻关系的数量也有逐年大量增加的现象,与之相伴的是涉港澳台婚姻离婚率不断递增的事实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由于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具有跨地区、流动性强的特点,一旦双方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和破裂,作为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中国内地居民往往与港澳台一方当事人失去联系或不知对方的去向,客观上存在着离婚立案难、送达难的实际情况。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人办案操作经验,对涉港澳台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程序问题作浅要的归纳总结,以供关注此类问题的当事人朋友借鉴参考。 一、 涉港澳台婚姻结婚登记程序
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一般是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权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登记机关对要求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自取得结婚证之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
二、涉港澳台婚姻离婚登记程序
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一般是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权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一方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方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登记机关对要求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双方离婚证。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三、涉港澳台婚姻离婚诉讼管辖程序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
(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向香港、澳门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凡是内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香港、澳门特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