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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要点:行政处罚法
发布日期:2012-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凡是没有公布的法律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的比较: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包括个别列举的六种,在列举的六种之外可以创设 新的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律没有设定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可以创设新的处罚)。

3.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规章。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件主要指:

1.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定文件中设定,法定文件以外的文件不能设定。

2.部门规章才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制定规章以下文件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能通过这些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3.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他们制定的文件中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当然处罚权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行为地、违法结果地、结果发生地)。

2.指定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标准是按最先查处地确定管辖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它是为了弥补某些行政处罚不能消除危害状态情况下的补充行为。

2.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

4.处罚的折抵。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两种情况要折抵:罚款折抵罚金和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

5.追究时效。

法律规定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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