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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发布日期:2012-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舆情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风向标。当前,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受到严峻挑战的大背景下,司法现状与民众期望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发展态势不容乐观。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能否作为社会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它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认同性问题。因此,网络时代司法公信力建设已经成为司法改革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网络舆情;构建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触角延伸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不同地域、层次、行业的中国网民,通过互联网关注社会、了解民生、表达诉求、发表意见、举报腐败,使网络舆情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风向标。有调查表明,80%的网络舆情热点事件涉及政法机关。往往一个案件的某个细节,经过网络的发酵,演变成为震动各界的社会热点事件,使得各级政法机关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地卷入网络舆情危机之中。无疑,互联网的特点及强大效能,给政法工作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不可回避的新挑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特征

  (一)、关于司法公信力概念的解读

  “公信力”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从字面上来理解,“公”指社会公众,“信”指信用、信任,“力”指一种由社会普遍认同的权威态势,“公信力”指社会公众相信的力量和程度及其信赖基础。[1]而司法是人民法院将制度上的法律与现实生活相结合并适用法律定分止争的过程,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于司法公信力,我国学术界众说纷纭,笔者比较赞同复合说这一观点,即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 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减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2]

  (二)、司法公信力的特征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信用关系,即社会公众的“信”与司法者的“被信”,是一个双方互动、信任交往与评价过程。由此,它的特征是以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并与司法机关进行良性互动而展开的。

  1、参与主体互动性。司法公信力的获取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运作过程。其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关系,发生的所有问题都需要双方的交互作用来解决。司法公信力也在这一过程以及对该纠纷的处理结果中悄然生成。二是法官的素质,司法权的实际操作者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官的素质是司法的质量的决定因素之一。司法公信力需要通过法官具体的裁判行为来获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良好评价和信任。

  2、内在蕴含多层次性[3]。从构成要素上看,司法公信力包括四个基本层次:一是对司法主体的尊重,因为公正,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及其成员发自内心的尊重:二是对司法程序的遵从,因为程序公开透明,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的程序规则;三是对司法自制力和排除力的信赖,因为中立,社会公众感知并相信司法者具有必要的自我约束和排除一切外界施加的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能力;四是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因为司法裁判具有可接受性,社会公众认同司法裁判的强制力并自愿接受其拘束。

  3、评判尺度同一性[4]。作为司法机关,他们的目标是通过法定程序,达到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作为当事人,他们的希望是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作为其他参与人,他们的需求是得到公正对待;作为社会公众,他们的关注是具有社会影响性的司法个案处置。因此,虽然不同主体对司法行为的追求和评价标准不一,但各方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追求,就是期望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就决定了主体对司法公信力评判的同一性。

  二、网络舆情下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转型时期,整体社会信用体系处于危机状态,在这个大背景下,司法公信力的不足甚至缺失乃是不争的事实。网络环境下,公民通过论坛、新闻跟帖、博客、时评、微博等方式发表舆论,参与司法。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且由于年龄、地域、知识背景、利益诉求等的不同,网民对一个问题持有的看法和态度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另外,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如政府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重要或敏感国家地区的突发性事件,影响力较大的热点明星的火爆事件,涉及司法系统、城管队伍等,加上网民本身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短时间内就能形成星火燎原之势。因此产生的强大的社会舆论,可能对司法形成更具实质性和震慑力的影响。如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长抽天价烟、云南躲猫猫事件、湖北邓玉娇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山西黑砖窑、重庆最牛钉子户等事件发生后,短时间内网民意见铺天盖地,大有一发不可收拾的趋势。这些都对司法机关办理个案形成了很大的网络监督压力,有的甚至成为促使相关部门下决心研究解决类似问题的契机和推手。

  三、网络舆情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和原因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系列的网络热词如“天价烟”、“躲猫猫”、“艳照门”、“李刚事件”等正在显示舆论与网络形成的强大合力。网络舆情紧扣着社会舆情,网络舆情是网民思想情绪和群众利益诉求在网络上的集中反映。

  (一)网络舆情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网民参与司法,贯穿个案司法判断的全过程,一方面它能约束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权走向异化或专横; 另一方面它可能对司法公正的整体实现和司法公信力造成压力,出现“舆论判案”的现象。

  1、界限之内——司法监督。从我国当前的司法状况来看,极少数司法人员无视职业道德规范、业务素质低下,其效率和公正性常常使公民产生疑虑; 有些司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人情案、关系案不断。从“赵作海案”、“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等具体案例来看,部分办案人员存在“裁判不规范、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楚”等业务问题,司法机关存在缺乏制约的问题。公民借助网络这一平台,通过网络对信息的无限传播,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司法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2、逾越边界——舆论判案。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使得网络舆论杂乱无序的现状也潜藏着极大风险。其一旦失去正确的导向必然会引发公众对司法的极大的不信任,司法人员在汹涌激荡的网络舆论面前,不可能不闻不问、无动于衷,从而严重威胁司法独立,削弱司法威严,影响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活动的被动局面。[5]例如“药家鑫案”,舆论似乎表现出极强的一致性,药家鑫在未经法庭审判之前已经在民众的内心被处以“极刑”。而作为刑事司法领域重要原则的正当程序理念和无罪推定理念被民众铺天盖地的义愤和声讨所掩盖。法官在审理已经上升为社会事件的个案时,其裁判行为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法官受到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及其独立性的丧失就在所难免了。

  (二)网络舆情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

  对权力缺乏信任感以及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是网络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1、法律信仰的缺失。民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对增强司法公信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往往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之外的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发生了纠纷,首先想到的仍然不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而是找有权力的人干预或亲自用非法手段“摆平”对方。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是先托关系,找熟人,不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地处理案件,相信通过权力的干预会使案件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2、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随着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权力机关或官员行为失范现象不断曝光,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间接的方式,积累了对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网民群体利用网络传播公权力瑕疵,制造舆论,发泄不满,进而形成网络事件。

  3、对公权力监督的失灵。在我国,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方式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但必须承认,有些监督对于防止权力越轨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在权力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形下,民众开始利用网络围绕已发生的事件进行炒作并扩大其影响,形成规模浩大的网络舆论大潮,尝试以舆情监督公权力,最终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效果。

  4、是无意识的放任。“无意识”往往表现为冲动、易受暗示、轻信、缺乏理性思考等。它隐藏在网络群体成员内心深处,一旦有合适的土壤就会出来影响他们的情绪和态度。网络舆情加深了民众对权力的不信任,使权力的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另一方面,它又给公权力与民众之间的对话和公权力自身反省创造了机会。

  5、信息公开待提高。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信息传递方面存有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的利己现象,致使内部信息渠道严重阻塞或扭曲。加上政府部门缺乏规范、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宣传主管部门习惯用传统粗暴的方式管理大众传媒,媒体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使媒体的信息传递作用和社会监督作用受到限制。

  四、网络时代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互联网就像一个“信息自由超市”。司法活动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并被社会广泛关注。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旦通过网络曝光就有可能被炒作、被放大,就有可能演变为社会热点事件,进而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影响。笔者认为,网络时代提升司法公信力应从司法机关自身和网络监管等方面着手。

  (一)立足自身,以公开促公正。

  对司法公信力损伤最大的,不是网络事件本身,而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能否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应立足审判职能,探索审判规律,内增素质,外塑形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1、坚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条件之一,是司法判断力的基础。面对舆论压力,司法人员首先要严格保证司法独立,坚定内心工作,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司法公正,经得起专业的推敲,从而。为司法公正创造风清气正的氛围。

  2、加大司法公开。完善网络环境下司法相关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司法机关根据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实现立案、审理及执行等环节的逐步公开,如司法文书上网,开通庭审直播等。

  3、提高公众参与。陪审制度是公众能参与司法运作的一种渠道,它是对审判权的社会分享。通过陪审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法官与民众的区隔导致裁判缺乏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使司法判决更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减少希求与满足之间的张力。

  4、提升法官素质。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保证法官队伍的先进性与战斗力。其次,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要通过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走出去、请进来”的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5、加强司法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消除误解,增进理解。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从而拓宽司法公信力的辐射面。

  (二)借助外力,加强舆情引导监管

  1、抓好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建设。把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征求意见、网上受理、在线交流、咨询问答、网上展览等多功能有序整合的统一平台,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理性合法表达诉求。

  2、构建网络舆情监督机构和研判系统。[6]根据网络舆情监督工作的需要,成立网络舆情领导、监测、调查、反馈组。有针对性地进行舆情监控,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准确地把握了网络舆情事件的动态性发展,以便第一时间获知掌控,并展开预警和应对工作。

  3、做好“阳光司法”的新闻发言人[7]。健全网上答疑制度,快说、敢说、会说,即时、主动、准确地发布权威网络信息,对那些经查不实的网络舆情,及时澄清事实,确保引领主流舆论。

  4、加强与网络、媒体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与互联网管理部门、主流网络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第一时间了解舆情,从而有效防止事态被进一步扩大,从而抓住有效时机,遏制舆情的蔓延。

  (三) 立法推进,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网络立法是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情绪型负面舆论的有效保障。通过立法,可以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引导,对恶意发布或散步对司法机关不利的舆论进行惩罚,从而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五、结语

  网络给司法带来了诸多挑战,也为公民与司法机关的交流提供了平台。要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人员的良好素质,更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司法机关要超越被动接受监督的困境,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促进网络环境下的公民参与,合理引导网络舆论,促进网络舆论良性的监督,最终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
周红,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注释】
[1]董嗥.司法功能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J].政法论坛,2002,2.
[2]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4]郑成良.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J].法学研究, 2007,4:155-156.
[5]刘毅著.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
[6]李琼瑶,网络舆论的现状及引导[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2.
[7]燕道成,蔡骐著.外网络舆论管理及启示[J].当代传播,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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