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司法服务网络 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
发布日期:2012-08-3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荣辱兴衰,但是现实情况却令人堪忧。故笔者结合社会实践,拟从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原因入手,分析在我国构建一个以司法服务跟踪为主导,联合社会各团体为辅助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网络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该网络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职能分工、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再犯罪;司法服务网络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经济迅猛发展,但犯罪问题亦层出不穷,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近年来尤其凸显,危害性逐年增大,是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据统计,1999-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人数65万余人,年均增长率为9.57%。20世纪80年代,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达到20%左右;到了90年代则达到34.6%[1]。同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时间较短,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报复性强等特点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原因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心理原因。在初次犯罪后没有得到正确的教育指导,在人们不赞同的目光中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理,再加上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差,在“有心人”的诱惑下,再次走上了不法之路;有些未成年人性格内向,在初次犯罪后遇到挫折时容易造成心理扭曲,往往有愤世嫉俗的心理,容易因所谓的不公平待遇而产生报复心理,为报复社会而犯罪。
2、生理原因。对未成年人而言,其身心各方面均处于发展不成熟时期,生理、智力、心理以及社会经验等发展之间尚未达到平衡,往往表现为精力过剩但调节能力过低、兴奋性过高而控制能力低、性机能发育相对成熟而道德观念相对缺乏,往往容易因所谓的哥们义气就将初次犯罪的教训抛之脑后。同时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自尊心很强但谋生能力却很差,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喜欢充大款,但自身确经常囊中羞涩,容易因经济上的原因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3、家庭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对孩子的关爱出现了极端现象。一方面,父母对子女溺爱太过:在子女初次犯罪后,对子女的管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子女服刑完毕后,只是一味地遮掩,试图通过掩饰,消灭子女曾经犯罪的事实,从而使子女不能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在面对同样的情况时很容易再次犯罪。另一方面,家庭监护严重缺失,尤其是那些单亲家庭的孩子、留守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他们在心灵上更脆弱,在经济上尚不能独立,在初次犯罪之后,心理上很容易产生自卑,而经济上的不独立又使得他们没有其他途径释放这种自卑而获得自信。同时家庭的温暖与正确教育引导的缺失,使这些未成年人在受过刑事处罚后不但没有因此而受到教训,反而因此更加自暴自弃,滑向犯罪的深渊。
4、社会原因。虽然我们的法律和社会一直在呼吁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要持宽容态度,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但这也只是呼吁,事实上对这些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偏见和歧视并没有消失。这种偏见和歧视使得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社会地位下降,得不到应有的权利,尤其是再次入学中容易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为了生存,他们再次犯罪了。据统计,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或小学文化占62.5%,在校生占37.5%,且全部为职业高中生,大多数人未完成九年义务制学习,或是在初次犯罪后便不再被学校接收,从而过早地终止了学校教育,在就业乃至生计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2]。困难往往磨灭了这些少年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信心。
5、司法原因。由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少年刑法”,在大力倡导对未成年人实施轻刑罚政策的今天,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只能依据针对成年人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再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来定罪处罚。然而实践中,过分强调了“宽”,过分强调感化和教育,而忽视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把惩罚性排除在外,使得这些未成年人产生了侥幸的心理,不惜铤而走险,再次以身试法。同时监狱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出监教育工作针对性较差,出监教育内容和形式明显滞后,尤其是在基层县市,看守所,拘留所和戒毒所三所合一,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多已经成年,意识形态形成最重要的几年都在看守所中,导致罪犯改造不彻底,带着“问题”回归社会。[3]
二、构建司法服务网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孟母三迁、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等故事表明,现阶段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居高不下,一方面说明这些犯罪人主观恶性大、恶习很深,虽经过了一次司法审判、教育仍不思悔改,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初我们在特殊预防上存在不足,即没有为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得环境这个客观因素影响了未成年人主观上的转变。因此建立一个以司法系统为主导,学校、家庭、社区、妇联、劳动社会保障局等为辅助的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司法服务网络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一)必要性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不仅仅关系到千家万户,还攸关一个国家的未来,因此做好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工作就成为一种必然。
1、国家、社会发展的要求。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8日公布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截至2007年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3.2129亿,其中0-18岁的未成年人约为3.67亿,占总人口比重的27.78%。我国的社会主义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但离实现共产主义的目标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未成年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其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对国家发展的速度起重要作用。国家和社会发展要求我们构建司法服务网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2、司法和谐的要求。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居高不下,使我国的社会治安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构建司法服务网络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还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和谐要求我们做好预防未成年再犯罪工作,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服务网络。
3、家庭稳定的要求。未成年人不仅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还是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家庭的组成决定了孩子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孩子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几代人的问题。家庭稳定要求我们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服务网络。
(二)可行性分析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被动接受能力明显强于主动创造能力,故社会向人内化作用比人向社会外化作用对他们的影响要大得多。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在成为必然的同时,我们亦在思考其可能性。
1、符合思想道德建设的国情。“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境界崇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构建司法服务网络有助于引导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振奋精神、明辨是非、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使未成年人树立国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使自己的思想行为对国家、家庭和自身负责,从而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构建司法服务网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属于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部分,符合我国现阶段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符合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
2、符合现行刑法对少年犯的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我国在一系列其他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行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再次表明了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行使审判程序的发展。上述立法均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罪犯时对未成年人罪犯施行保护、挽救的方针。因此,引入司法服务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对少年犯的原则。
3、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大量纠纷涌入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的情况,法院已经不堪重负,同时对我国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此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运用司法的力量缓和社会矛盾的要求。现阶段更是提出以调解等方式预防犯罪的司法政策。因此,构建司法服务网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有利于缓解我国日益紧张的社会关系,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构建司法服务网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工作设想
通过对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需要司法机关联合社会各界共同做好该项工作,为未成年人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地司法保障。
1、司法服务网络的机构组成及职能分工。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环境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构建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服务网络需要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狱、学校、社区、村镇、妇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家庭等组成。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根据各个机关的特点,需要形成一张以家庭、学校、社区、村镇等为基础,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狱为主导,妇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为辅助的网络。未成年人犯罪执行完毕后,针对情况对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狱应当建立特定的档案,定期对这些人进行跟踪调查,不定期地联合其所在学校、社区、村镇等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对那些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联合妇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其进行救济。
2、司法服务的内容。针对这些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及现阶段的社会环境,司法服务网络主要应当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服务:1、针对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2、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的特点,司法服务人员要加强与其家庭的联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生活的信心,为其提供日常的关心和帮助,让其感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温暖,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感恩意识;3、针对有些“大龄”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其进行劳动能力培训,使其能够自食其力,树立生活的信心,减少经济犯罪等。司法服务的内容当然不局限于上述几种,需要司法服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定的服务,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思想消灭在萌芽状态,消除犯罪意识滋生的温床。
3、需要注意的问题。构建司法服务网络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但在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和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其档案进行严格保管和保密,防止人为地扩大影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对那些不思悔改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亦果断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司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结语
构建司法服务网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是笔者的初步构想,必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诚恳地接受各种批评指正意见,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工作,给孩子一个和谐的司法环境,还孩子一片净土。
【作者简介】
胡买梅,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注释】
[1]荷迦兹。论线条【M】//威廉·荷加斯:《美的分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2]孟琳:《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上升应引起重视》,载于//www.sgdaily.com/Html/shsj/2011-4/12/084338403.html,于2012年6月17日访问。
[3]郑嘉萍:《浅析未成年人再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载于//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2-03/27/content_3462166_3.htm,于2012年6月17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