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公安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是负责社会治安的职能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治安管理,特别是要加强中小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和文化娱乐业的管理,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群众性的治安防范工作。

  2.依法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被收容、羁押或被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分管分押,以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

  3.接受有关方面的请求,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帮助,为被遗弃、虐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流浪等遭遇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离家出走的、被教唆、胁迫、引诱违法犯罪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也有权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

  4.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掌握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或立即改正。

  5.受理未成年人或其他组织、公民关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并及时查处。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关于不良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告、关于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报告、未成年人或他们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学校关于任何人对自己或者以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报告,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接到报告不及时查处,严重不负责任的,要受到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追究。

  6.做好对有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的监管、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共同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7.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和学校、街道等组织,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机关的干警可以受聘担任学校的校外法律辅导员,利用自己的优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