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女士: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勇胜的委托,指派赵云律师就你与刘勇胜房屋买卖纠纷一事出具本律师函。
2012年12月4日刘勇胜得知你位于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22幢202号房需要出售,随后与你取得联系,到你家中看房,并当即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由你将位于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22幢20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8㎡)以总价76万元出售给刘勇胜,刘勇胜在2012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你3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为保证协议的履行,签订合同时由刘勇胜向你支付定金2万元。若刘勇胜违约,则你不予返还已收取的定金;若你违约,则由你双倍退还定金4万元给刘勇胜。
协议签订后,刘勇胜积极履行协议并开始着手准备房屋过户资料及相关事宜。12月5日,你便以有人愿意出78万元购买房屋为由,拒绝向刘勇胜履行房屋买卖协议,致使刘勇胜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
作为购房者刘勇胜的代理人,本律师郑重向你提示如下:
一、你与刘勇胜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生效,无你丈夫签字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购房人刘勇胜与你于2012年12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内容有买卖双方姓名、标的、价款、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无违法情形。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该份协议已经生效。无论是你还是刘勇胜,都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否则不仅有违诚实守信之本,违约方还将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你不愿向刘勇胜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称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是无你丈夫签字。首先,经本律师查询,该房屋仅登记有你一人名字,所以出售该房屋并不必你丈夫签字确认。其次,你与刘勇胜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你丈夫在场,你夫妻二人已共同协商出售该房屋的,因此你的卖房行为也是是经过你丈夫同意的。所以,没有你丈夫的签字并不影响该房屋买卖协议生效。
二、该协议未约定尾款支付并不影响协议效力,只需双方积极按协议履行,你积极配合刘勇胜办理相关手续,刘勇胜在合理期限内向你支付完尾款即可。
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勇胜须在购房合同进行公证以后,即2012年12月2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你30万元。你收到该款后,也应当积极配合刘勇胜办理相关手续。双方没有对如何支付尾款进行约定,并不影响双方按照现有约定履行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精神,双方只需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履行即可。
三、若你方执意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不积极与我方协商处理本案,则有以下不利后果。
(一)支付高额的诉讼成本。
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本案协议已经生效,如果你执意不按协议履行,则你将承担极大的得到法院得败诉判决书的法律风险。同时,如果你委托律师办理,也将支付不菲的律师费,并且也无法保证你获得胜诉,你所面临的依然是极高的诉讼风险。所以,你执意不按协议履行所产生的第一个损失,就是你将在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付出高额的诉讼成本。
(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会导致你产生直接与本案相关的经济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
若你执意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处理本案,你方势必背上不守信用的骂名,很难避免单位同事、生意伙伴、周围的朋友、邻居的非议,甚至会引起媒体的曝光,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舆论评价,对你及家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
四、昆明市中院已有类似判例支持本律师的观点,本律师就此特别告知你。
本律师于2011年办理过与本案类似的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协议卖方也是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诉讼中卖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卖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昆明市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并判令卖方积极协助买房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你有协商处理本案的诚意,可到我所查阅该生效判决供你参考。
五、为妥善解决本案,本律师愿组织你们双方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建议你积极与律师联系。
虽然诉讼我们律师的专长,但是本律师更愿意组织买卖双方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以避免双方矛盾升级,以减少双方不必要的损失。我相信这也是对你最好的结果。所以你建议你积极与本律师联系,望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2日内积极与我方协商处理本案。
特此函告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