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根据刚出台的《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该办法打破了原来物业公司随意预售物业费的惯例,确立了预收物业费不超过半年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