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勘验、检查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勘验、检查可以根据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被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其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另外,勘验和检查的区别是:勘验是对“死体”,检查是对“活体”。
(二)人身检查
1、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检查的规则(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妇女身体的医师,可以是女医师,也可以是男医师(3)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三)侦查人员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