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强烈呼吁
三十年前,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与此同时,改革开放的春潮自我们今日脚下的珠江三角洲开始涌动并席卷全国,以此开始了我们的宪政人权事业的艰难发轫。今天,以执政党十八大和《宪法》颁行三十周年为标志,我们又站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后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并于第八条第五款严格限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活动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然而,滥觞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秉持阶级斗争的专政思维,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人民已投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十多年的今天仍然绵延其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不仅冲突于其上位法,而且直接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之禁止性规定;作为一项由行政机关单独决定的一项行政处罚手段,其违宪操作导致无数公民未经检察机关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未得充分之辩护而被任意剥夺人身自由长达1至4年之久,其处罚之严厉甚至远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许多刑罚为重!故其不仅违宪,亦违背我国《刑法》之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之基本原则,致使许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判建议、监督举报之宪法权利的公民屡遭其害!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对因利益受损不满而上访的群众,动辄采取劳动教养措施,导致社会矛盾愈演愈烈,群体性事件与社会冲突高发不断。
对此,我们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项应急性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它挑战了我国宪法的权威,践踏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损害了国家的国际形象,破坏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依存关系,严重侵蚀了执政者的合法性基础,万无继续存在之道理,理应及早废除。
公元2012年12月8日,我们会聚羊城,于此改革开放发源之地隆重举行“宪法与宪政——纪念《宪法》颁行三十周年研讨会”,寻求民主法治与改革共识,并就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发表如下宣言: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生命线;其有效实施与否,事关中华民族兴衰成败!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保障人权是宪法之基本职责。 为此,我们强烈吁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启动法律程序,立即废止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废止1982年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废止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废止200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等一系列与《宪法》和《立法法》相冲突的法规和与劳动教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正式终结劳动教养制度!
在上述行政法规、规章废止之前,我们强烈呼吁各级人民法院在有关“劳教”案件的审判中,严格遵循《立法法》关于法律位阶和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定,将以上述与《宪法》、《立法法》相冲突的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作出的对公民的劳动教养决定,一律认定为非法并予以撤销,以确保公民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大约十年前,一个名叫孙志刚的青年人在这个城市不幸屈亡,引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3年6月20日签署第381号国务院令,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终结了违宪的不人道的“收容遣送”制度,让弱势群体获得了更多的迁徒自由和人权保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释放了更多的人力资源。今天,我们秉持着对法治的信仰,对宪政的追求,坚守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观,在这片热土上再次发起呼吁:尊重《宪法》,废除“劳教”!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和践行《宪法》,全面推行民主、法治和宪政,切实保障基本人权和私权,就一定能够早日建成文明、富强、有序的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0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