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不等于房屋产权------张某强诉张某刚房产确权案
张某刚和张某强系同胞兄弟,1978年二人父母建房6间,1981年张某强接父亲班到北京工作,张某刚在家务农,1983年兄弟二人在父母和本家亲属主持下达成分家协议,兄弟二人各分得父母所建房产各3间。2010年二人父母先后去世,张某刚隐瞒张某强将老房宅基地变更至自己名下,并出租给他人作为库房使用。张某强得知消息后与张某刚协商未成,遂通过我所将张某强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刚代理人以宅基地登记在张某刚名下,且张某强早已去北京接班,户口不在本村,不能享受本村宅基地为由,主张6间房产均为张某刚所有。我方以双方签字的分家协议为证,证明6间房产系原被告父母所建,1983年分家是将房产分别赠与两兄弟,兄弟二人分别享有争议房产的各3间所有权,案件系房产确认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证不能证明房产归属。最后法院接受我方观点,判决兄弟二人分别享有争议房产各3间所有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