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延期还款协议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重新约定,应当从当事人之间的缔约目的出发,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不能就此认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然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85
----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某银行乌兰浩特分行、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
一、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国有集团公司为贯彻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而改变集团公司内部的管理模式,系公司内部行政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判断该管理行为对集团内部的公司法人地位的影响,主要应当从相关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责任财产、责任能力是否受到影响等方面进行衡量、判断。
二、国有集团公司是否应当因其实施的管理行为向相关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滥用股东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原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的约定,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重新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当事人之间的缔约目的出发,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不能就此认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然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