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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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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包括两个要素:出和生。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①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②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③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法律 敎育 网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见【例1】和【例2】)。

【例1】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丙均已死亡,乙奄奄一息。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①可以证明甲、丙先于乙死亡,仅甲、丙死亡的先后顺序不能确定。②由于甲、丙在死亡时都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还活着,故应推定长辈甲先死亡,丙后死亡。③结果是:甲最先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继承(A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然后丙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继承;最后乙死亡,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B继承。④《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适用前提是“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例2】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①《继承法意见》第2条中所谓的“没有继承人的人”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之外,该人没有“其他的继承人”。②丙除了甲、乙之外,没有其他的继承人;而甲还有继承人A、乙尚有继承人B。因此,应推定丙先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继承。③甲、乙均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由A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④此例彰显了“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须注意:关于生理死亡的推定,还须注意《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为了确定保险金的归属,应依照该条的规定推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亡的先后顺序(见【例3】))。

【例3】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经查,甲生前曾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保险金100万元。①这100万元保险金,由于不能确定甲、乙死亡的先后顺序,应依照《继承法》第42条,推定乙先死亡。如此,这100万元的保险金属于甲的遗产,由A继承(第二顺位)。②除了这100万元保险金,为了确定甲、乙其他遗产的归属,应依照《继承法意见》第2条,推定丙最先死亡,甲、乙同时死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保险金之外)全部遗产由A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③这样,为了分别确定保险金与其他遗产的归属,分别采用了两种死亡推定规则,乙并列地获得了“两种死法”。

【真题研习】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卷三·60题)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须注意:此题存在题意不明的缺陷。我们不知道女儿的情况。)

(3)宣告死亡:①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②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我国对死亡宣告的效力采拟制主义,而非推定主义)。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③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见【例4】)。

【例4】甲下落不明,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事实上,甲隐没在稻香市生活。①2009年9月1日为甲死亡的日期。自该日起,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甲的遗产由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②假设,甲于2010年9月1日订立遗嘱,遗嘱确定自己在老家的遗产由其母亲丙一人继承,甲于2010年10月10日自然死亡。此时,应依照甲的遗嘱分配其在老家的遗产,取得遗产的人应当将分配的遗产返还给丙,不能返还的,应适当补偿。 法律 敎育 网

(4)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在法定情形,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①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②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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