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交通事故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民商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电动车;交通事故;法律分析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我国电动车在九十年代前基本都依靠进口,如高尔夫球车、游览观光车等。自1992年以来,我国有了自行研制和生产的电动车产品,通过近10年的发展,现已初步形成以一大批具有实力和规模的电动车生产厂家,现已在国内市场推出的有:电动摩托车、电动游览车、电动高尔夫车、电动观光车、电动汽车、电动载货车、电动救援车、电动助行(代步)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自行车、家庭生活车等。从其产品分类,可分为两类:即四轮电动车和二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而二轮电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其目标市场主要以个人代步为交通工具。据统计:2004年我国电动车产量已达到500万辆,已成为世界电动车产品最大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据此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最高时速。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非机动车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而且此条在该法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章节之中,很明显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这种理解有些片面。
电动自行车确应属于非机动车,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有动力装置驱动的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该“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属强制否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等多项指标,只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才能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是特种自行车。对于车速的限定,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km/h,而且是指绝对值,没有公差,因此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就限制在20km/h,只有这样电动自行车才能与其它非机动车协调。
由此看来,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不在于名称,而在于最高时速和整车质量是否符合机动车的法律规定。
电动车交通肇事中,依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最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电动车自交通事故中国的责任有无与大小,都与其是否是机动车有着密切的关系。
【作者简介】
齐精智,单位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