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罗马法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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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与万民法(共和国后期;所有权和债权)。
3、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4、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阶段。法律教育网 原创
5、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6、 罗马法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7、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演变。
8、 罗马法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
9、 罗马法的债的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10、罗马法的诉讼程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11、罗马法的复兴:始于1135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被发现:“注释法学派”到“评论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