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名师讲义:元明清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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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民族不平等。
(二)明
1、《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
2、《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3、从重兼从新原则。
4、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俗、礼教)。
5、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
6、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7、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注意:06年司考突出这一考点。
8、省提刑按察司审结徒刑案件,州县审结笞杖案件。
9、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预司法。
(三)清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2、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
3、清:督抚批复徒刑案件,州县决定笞杖刑。法律教育网 原创
4、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