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法官的愿景、使命和信仰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作为掌管正义之仪的法官更是如此。这种精神的东西,不是“严禁”,不是“禁令”,也不是规章制度,具体对法官而言就是“忠诚、为民、廉洁、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它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共同的思想基础。正是这种精神,能够统一法官的思想,能够指导法官的行为,能够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如果没有它,法官就会沦为牟利的工具,正义就会失去灵魂。从这个层面上讲,核心价值观亦即法官的愿景、信仰和使命。
愿景——
法官因追求公正而崇高
一个人生活不能没有目的;一个人生活不能迷失方向;一个人生活不能误入歧。因此,一个人的人生必须有愿景,法官尤其如此。愿景是人们脑海中持有的意象或景象,它是人们对未来的憧憬、是渴望实现的愿望、是毕生为之奋斗的梦想。法官的愿景回答的是“我们应成为什么样的法官”。也就是法官个人的自我发展方向、目标、理想、愿望,以及自我设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简言之,法官的愿景是追求公平正义,赢得人们对法律的尊重,获得人们对法官这一职业的敬仰,法官并因此而崇高。
愿景来自于法官的良知和人格,愿景凸见于宏大,良知著于微小。作为公平正义化身的人民法官,更应守候良知,恪守人格。英国法学家麦克莱说过,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公正。法官要用“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良知去关心天下苍生冷暖,用智慧去平衡人间利益博弈,用精神去感召世人迷失的心灵。贪欲是良知的天敌,廉洁是良知的保证。实现愿景、守候良知,就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养廉做起。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会因贪占一张办公用纸、吃一顿当事人宴请、接当事人一盒香烟的“小事”而使自己的良知悄然丧失,廉洁情操一去不返,正义崩然坍塌。因此,在守候良知的过程中追求愿景,愿景一定实现。这样,在我们临到生命终点的那一刻,如果我们可以骄傲的告诉自己,我曾善用于手中的每一份力量,无私无我地为人群付出奉献,帮助需要帮助的人,那会是令人安慰的时刻。[1]
使命——
忠诚为民不计个人荣辱得失
使命是实现愿景的手段,回答的是“我该做什么”、“我如何做”才能实现我的目标。使命不同,人生命运则不同。
法官的使命就是忠诚为民护法,忠诚为民主持正义。这是为达到愿景对人民、对当事人、对社会的庄严承诺,它是崇高的、神圣的、伟大的。忠诚司法为民的神圣使命对法官来讲是一道具有韧性的防火墙,能够抵住一切诱惑,抗拒一切侵蚀,排除一切干扰。给别人公正就是给自己公正,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当生活窘迫的农民工的受到工头老板的剥削,当风烛残年的老人得不到子女赡养,当稚气未脱的少年误入歧途,当美满幸福的婚姻出现裂痕……,每一位负有使命感的法官都不会熟视无睹,置若罔闻。而会在内心深处迸发出一种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解难事办好事做实事的冲动,萌发一种殚精竭虑地去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促进和谐的欲望。这种冲动和欲望是实现公正为民的意志基础和道德力量。
公正存亡,法官有责。面对转型时期纷繁芜杂的社会矛盾,任何一位有愿景的法官都会萌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这是法官磨练性格,锤炼意志实现自我的过程。佛家禅语,得到的和失去的同样多。法官忍耐清贫,甘于寂寞,远离鲜花和掌声的背后,得到的定是神圣的正义,良心的安慰,民众的口碑,三世善果的轮回。
信仰——
向信徒一样践行自己的核心价值观
人不能没有信仰,法官更不能没有信仰。康德说,我们敬畏的是头顶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唯有敬畏,才能得救;唯有信仰,我们才能有灵魂。一个时代的核心价值观是这个时代司法精神的价值基础,核心价值观一旦权威性的形成以后,我们就必须以宗教式的虔诚去捍卫它。
如果愿景要描述的是到哪里去,使命描述的是去干什么,那么信仰描述的是如何去,靠什么实现愿景和使命。我们仅仅完成工作任务是不够的,还必须成为一个布道的牧师和捍卫信仰的忠诚卫士。当然,我们不相信宗教,但是法律正义的神圣要求我们一定要像虔诚的宗教信徒一样对之顶礼膜拜。
核心价值观——法官的愿景、使命和信仰能否最终落实到法官的行为上去,真正在自己心中开出圣洁的莲花,既不是流露于高亢的口号中,也不是留在墙上完备的制度设计中,而是深深根植铭刻在法官的内心并潜移默化融入到日常的言谈举止中。用佛家的话说便是“无为既有为,无为修正果”。法官对价值观的信仰亦是如此,当法官认可了核心价值观时,就会自觉地按这一价值观所缔造的愿景去做事,到那时,“严禁”、“禁令”等就不再起主要作用了。因此,我们当下要做的就是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作为自己信仰引导之下的一种行为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2]
【作者简介】
刘来双,单位为济宁市市中区法院。
【注释】
[1] 陈长久、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思想的重构》,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页。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