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A、B、C、D四人共同投资1亿元设立甲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A、B、C、D四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8%、27%、25%、10%,甲公司成立后,先后开发了某小区,甲公司累计盈利5000万元,2008年,B、D两人希望收回投资,多次要求甲公司分红,但A、C总以投资新项目为由多次在股东会上否决B、D的分红议案。B、D两人很郁闷,前来咨询,他们问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权? *股权律师专业解答* 一、关于股东的分红权。 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4条和第35条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二、股东分红条件和行权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4、35条之规定,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然而,公司分红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关键的是分红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批准通过。换言之,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体如下: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上述B、D两人要求甲公司分配红利,前提条件是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因甲公司已赢利5000万元,这个前提已经具备。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在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甲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分红决议,及时支付给股东红利。 在本例中,如果甲公司股东会没有通过分配方案,B、D等股东就无权请求法院强制甲公司分红。 三、小股东分红权受侵犯的救济途径。 本例中,由于A、C股东的阻挠,使B、D的分红议案无法获得股东会的通过,导致B、D等小股东长期不能享受公司分红。对此,B、D等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实施司法救济。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届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B、D两人与甲公司协商,如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收购你的股权。 *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律师建议B、D等股东尽可能隐蔽地分三步走来维权: 第一步,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该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到以下证据,并对拟采取诉讼行动的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风险评估。 1、收集到甲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收集到甲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甲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步,启动诉讼前必要的前置程序。 在掌握事实证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后,启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第三步,瞄准时机,启动诉讼程序 1、若甲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有效决议,甲公司未履行决议,则贵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支付红利; 2、若认为甲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小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小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股东会决议,力争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 3、若B、D等股东的上述请求被法院驳回,B、D等股东还有一条途径进行救济,那就是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在甲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下,B、D等股东等对公司不分红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回购其股权,退出甲公司。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