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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平面绘制和停车场(库)设计有关要求的通知(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报建行为,现将《关于停车场(库)设计图的有关要求》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平面图(核准定位图)绘制规定(暂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局

2005年8月8日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平面图(核准定位图)绘制规定(暂行)

 

一、总平面图应按照《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和本规定的要求绘制。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即为建设工程的核准定位图。

二、总平面图必须落放在标有规划外部条件的地形图上。

三、总平面图上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建设工程的用地边界线;

2、     建设工程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及层数;

3、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保留的建(构)筑物、树木等;

4、     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设计中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等,其中绿化用地和室外停车场必须以文字标注;

5、     规划的建(构)筑物(含配建设施);

6、     规划建(构)筑物的外包尺寸和相互间距(含与保留建(构)筑的间距)尺寸;

7、     建设工程场地的规划地坪标高;

8、     总平面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表;

9、     有关说明。

四、总平面图上规划建筑物除按一般的要求表示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规划建筑物的平面形状按建筑物的最外墙边线用粗实线绘制;

2、   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和地下室的范围用虚线表示,虚、实线有重叠的或图面难以表达清楚的用文字进行说明;

3、   规划建筑物的层数(含退层等变化层次的)用数字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4、   在规划建筑物的正中标注建筑物的楼号,标注方式为:01幢,02幢,……;

五、规划建筑物以相邻现状建筑物、道路等为参照物进行定位,在总平面图上标注规划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道路等之间的方位关系及相对尺寸。在缺乏参照物的地方,可选择一幢主要规划建筑物以城市坐标进行定位,其它建筑物再据此通过相对尺寸定位。其他需以城市坐标进行定位的,应同时标注其与相邻建(构)筑的相对尺寸。

六、总平面图上建筑间距(包括规划的和保留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法规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其相对尺寸按以下方式标注:

1、   与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等:标注规划建筑物外墙边至上述线条的相对尺寸。

2、   与规划建筑物、保留建筑物:标注建筑物外墙-外墙的净间距,其中,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应标注出最小部位的间距。

3、   规划建筑物的地下室:标注地下室墙体外缘与相邻建筑物、道路红线等的相对尺寸。

七、总平面图上的定位尺寸采用单向开放的方式标注,即在建筑物的任意定位尺寸线方向的最后一个尺寸为“开放尺寸”,开放尺寸一般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如“≥8米”(其实际控制尺寸至少应大于所标尺寸0.5米)。

八、总平面图的图层应符合我局数字报建制度规定的图层设置标准。

南京市规划局

2005年8月8日


 

关于停车场(库)设计图的有关要求

一、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划设计要点或《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配建停车场(库)的设计,设计应同时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等国家有关规范。

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在设计图上标划出停车场的场地范围,并注明停车场尺寸或面积值。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积换算停车位的标准为2平方米/车位。

三、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车位数的表示方法有两种,设计时可取其一:

1、在设计图上标划出停车位,并进行编号;

2、在设计图上标划出停车场的场地范围,并注明停车场尺寸或面积值。机动车停车场地面积换算停车位的标准为:室外停车场25平方米/车位,室内停车场33平方米/车位。

南京市规划局

200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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