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第三款: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10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7日内发出法律文书。
一、受理
条件:
1、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提供原消防审核意见。
4、提供消防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选用消防产品合法证明等有关资料。
5、工程竣工图。
6、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标准: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报材料转防火处领导审批,转给各职能科室。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将需要补
齐的材料、要求告知申办人。
时限:当日完成
二、现场验收
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建筑验收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验收意见,拟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报防火处处长复核。若为不同意,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应写明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条款。
时限:十个工作日
三、技术复核
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验收人员拟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进行技术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时限:一个工作日
四、审批
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防火处处长复核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批。
时限:两个工作日
五、打印和校对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建筑验收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负责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打印并校对,准确无误后送窗口。
时限:两个工作日
六、领取批文
条件:建设单位的人员持申办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批文。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发给前来领取的建设单位的人员。
时限:一个工作日
七、监督措施
1、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验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应当依法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验收的,故意拖延,不予验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立投诉制度,投诉电话6634131-2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