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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笔记:合同的形式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笔记:合同的形式。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合同的形式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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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形式

1、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法解释(二)对默示合同的推定解释: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敎育 网

4、民法上典型的沉默规定:继承与遗赠的不同、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的沉默、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沉默等

(二)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

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

3、其它: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15条)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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