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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盗窃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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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但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窃取财物由单位所有的,应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盗窃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只有以“以牟利为目的”才构成盗窃罪。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3.客观方面

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都成立盗窃罪。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

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以盗窃罪论处的几种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较大的;

5. 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6.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三)既遂标准:失控说。

1.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至于行为人事后是否利用了财物,则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成立。

2.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还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3.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都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4.间接正犯的盗窃,只要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四)盗窃罪的竞合和数罪并罚

1.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竞合,从一重。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作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4.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5.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的数额计算

1.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数额计算。

2.赃数额高于物品实际价格的,以销赃数额计算。

3.违禁品数额的计算: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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